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

发布日期:2014-07-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7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
613

适用简易计税办法项目明细表

序号

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项目

原征收率

现增收率

1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利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6%

3%

2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沙、土、石料

6%

3%

3

以自己采掘的沙、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6%

3%

4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6%

3%

5

自来水

6%

3%

6

商品混凝土

6%

3%

7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4%

3%

8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

3%

9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等试点服务

3%

3%

10

旧货,以及特定固定资产

4%减半

3%征收率减按2%征收

责任编辑:man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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